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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还款不能证明是本金 被判抵充利息
发布时间:2013-11-07 16:40:24
本网讯(李春泉) 还款时双方没有说明是本金还是利息,庭审时双方争执不下。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认定还款先抵充利息。 原告曾福根诉称,2011年6月27日,被告徐平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同时约定借期三个月,每月利息按2分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1年12月29日偿还了10万元本金,利息清偿至2012年元月22日。2013年正月初九被告付了5000元利息,但剩余本金及利息被告一直拖欠。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关于借款和还款的事实,但其认为2013年正月初九还的5000元是本金不是利息。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这5000元是本金还是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还款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所主张的2013年正月初九被告偿还的5000元系被告偿还的利息,双方在还款时并未进行明确约定或说明,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综上,法院认定此5000元应先抵充借款利息。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76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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