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五旬老妇借钱附条件 不能还钱就与债主结婚
发布时间:2013-11-01 16:52:13


    本网讯(卢文兰)  结婚本是两情相悦,决定相守终生的事情,但是广西南丹的莫红向何立东借款时就协议,若不能还钱莫红就与何立东结婚。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附特殊条件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莫红偿还原告何立东345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4675元。

    原告何立东诉称,被告莫红为了装修房子,从2011年3月起到2012年1月18日止,先后4次向自己借到人民币34500元,借款时口头约定利息是1%,借款期至2012年2月底。借款到期后,由于莫红未兑现承诺与自己结婚,原告上门追债近10次均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莫红从2011年3月起到2012年1月18日止,先后4次向原告借到现款人民币34500元。每次都写有借条,并注明借款数额、利息(1分),归还日期是2012年2月底。2012年1月28日双方协商后又合并写了一张借款借据同时还立下协议:如上诉欠款到2012年2月底被告本息不能还给原告,被告可与原告再婚;如不能再婚原告可以向法院起诉。协议期满后,被告没有同原告再婚,也没有将借款和本息归还给原告。庭审中,被告也明确表示不愿与原告结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原告诉请被告偿还钱款34500元及利息4675元的事实,有被告写的借款条和协议约定为依据,两人约定的月支付1%的利息并未超出有关法律规定。此外,原、被告协议约定的到2012年2月底被告本息不能还给原告,被告可与原告再婚的情况并没有发生,被告也拒绝与原告结婚,则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因此,对于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给予认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