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作者:黄曾珍   发布时间:2013-11-01 09:51:29


    【案情】

    2009年4月1日,原告南丹县闽鑫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工程建设NO.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六河高速第四合同段项目部)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对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结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即由原告南丹县闽鑫建材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质量数量向六河高速第四合同段项目部提供华润牌水泥,交货地点为南丹县天生桥隧道工区料场。结算方式和期限为:每月25日双方办理对账结算,并及时将货款支付给供方。合同签订后,原告南丹县闽鑫建材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六河高速第四合同段项目部分批供应华润牌水泥。2011年8月25日,经双方结算,六河高速第四合同段项目部累计欠原告南丹县闽鑫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5 462 654.92元,并向原告南丹县闽鑫建材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该计划书承诺在2011年8月至10月份分批次将所欠原告南丹县闽鑫建材有限公司的材料款全部付清。此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欠款。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21万元。

    【分歧】

    本案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原告南丹县闽鑫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工程建设NO.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分批向被告供应相应的货物,被告应当也按合同的约定依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支付相应的货款。但原告要求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工程建设NO.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承担还款义务,由于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工程建设NO.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是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临设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由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1万元给原告;

    第二种意见:原告南丹县闽鑫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工程建设NO.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分批向被告供应相应的货物,被告应当也按合同的约定依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支付相应的货款。合同是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工程建设NO.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应当由该项目经理部承担还款义务,其作为分支机构有一定的可以自己支配的财产,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处理意见,理由如下:

    1、原告南丹县闽鑫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工程建设NO.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分批向被告供应相应的货物,被告应当也按合同的约定依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支付相应的货款。经双方对合同的结算后累计的《还款计划书》是被告对所欠货款偿还的承诺,被告以该计划书是计划而不是承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答辩中以双方的债权债务未经结算合同还在履行中要求核实,因法院原做的诉前调解,双方对该数额均认可,同时,被告在庭审中也未能提供货款支付超过该数额的证据。因此,被告提出合同还在履行中未经核算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

    2、被告解释由于六河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扣留保证金、拨款不到位等因素不能及时付款,此属于被告与建设单位另一法律关系,不能作为拖欠支付原告货款的依据,其辩解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未对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由于被告已经作出还款计划书,未在承诺的时间内给付清货款,应当承担逾期履行义务的相应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货款的利息损失,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3、原告要求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工程建设NO.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承担还款义务,由于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工程建设NO.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是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临设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故应由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支付321万元货款给原告,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1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止)。

    (作者:广西河池市南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