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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琐事酿血案 “疯儿”挥刀砍断父亲头颅
发布时间:2013-11-01 10:25:35


    本网讯(廖锐琼)  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男子因家庭琐事与70岁老父亲发生争吵,恼羞成怒的他竟举起菜刀,连砍父亲脖子数下,致使父亲当场死亡。10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骇人听闻的人伦惨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今年8月27日18时许,吴春在桂平市木圭镇合江村介塘岭屯的家中与父母、妻子及儿女一起吃饭。期间,吴春的女儿因为嚷着要喝冲剂,爷爷吴某不允许而哭闹起来,吴春和父亲为此发生争吵,吴春被父亲训斥后恼羞成怒,随即从自家厨房的餐柜顶拿来一把菜刀回到其父吴某身边并大声说:“你再吵我就斩你”,吴春见其父亲一点都不怕,还一动不动坐在桌旁吃饭,就从背后用菜刀连砍吴某脖子数下,致使吴某倒地后死亡。事发后,吴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吴某死于颈部离断伤(左右颈总动脉、颈静脉、脊髓完全断裂)。

    据吴春的母亲、妻子向警方陈述,吴春在7、8年前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曾去医院治疗,一直吃药,直到案发前的两个月,吴春因为身体不适而停止了服药,平时与人相处没有什么异常,只是不爱出声,但是如果有人说他不对的话,他的情绪就会变得很激动。经过司法鉴定,证实吴春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完全缓解期),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至于平时与父亲吴某的关系,吴春供述,近两年,父亲吴某经常因为琐事斥骂他,两人之间早生芥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被告人吴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春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吴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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