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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的“枫桥式”:以法为尺 以民心为向
作者: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李俊峰    发布时间:2013-10-21 09:51:04


    司法,言其要者,乃定纷止争也。言其目的,自古有“有法天下和之说”。是故,必须跳出司法实践中为司法而司法、具体办案中为结案而结案的的怪圈,倡树“以民意所向”为导向的司法理念,严格依法办事,用法律的标尺裁断是非曲直。

    以法为尺,才能达成各方相和的民意标准。首先,近现代社会管理实践充分证明,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发现的治理国家的方式中最为有效的一种。同时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矛盾凸显、诉讼爆炸的特殊历史时期,在此背景下,司法机关必须与群众路线紧密结合。其次,司法机关践行群众路线,最根本的还是要遵循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因法外因素的考量而影响司法的公正,以至出现法律之下的三、六、九等现象的发生。唯有如此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变成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并在人民群众的自知自觉中受惠于法律之治,进而使人民群众自觉成为法治的积极拥护者、推动者。

    以民心为向,才能恒定法律之尺。“法语言: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不但离不开社会成员朴素的道德观和价值评判,反而恰恰是人民群众的群体道德水平和普遍道德认知中能够为大多数个体所接受的部分,最终上升为了法律,成为人们他律与自律的秩序规则。从这个角度来讲,法律必须积极、准确的反映民意需求,回应民意关切,达致民意期待。当然我们并不是说法律是一成不变的,因为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文化生活的进步,道德修养也在不断提高,法律这一最低的道德标准自然也会水涨船高。具体到当前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司法机关一定要倾听民意呼声、关切新媒体时代各方不同的声音,通过人民群众这面镜子多照照自己,以正衣冠、明方向。

    “枫桥经验”的再认识、再推广是人民法院为民司法的真实践。习近平总书记近日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浙江枫桥干部群众创造的“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之所以在当时能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究其原因离不开我党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拧成一股绳、思想行为两靠近的大环境,人民群众对于党的群众路线是既看在眼里、又感受在身边。因此我们新时期的人民法官,一定要充分认识严格执法与贯彻群众路线、提高司法的人民性高度的内在统一:正如前文述及,贯彻群众路线就是要集中民治、使司法成果反应理性的民意希求;加强法治,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在规则的指引下自由的行为,实现合法秩序的构建和稳定。今天,我们借助高度发达的自媒体平台等各种宣传载体强化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与民意的不断契合,加上人民法院一以贯之的群众路线,践行为民司法的宗旨,司法定纷止争、和天下的目标必会不断向前推进!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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