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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当慎之又慎
作者:李振军   发布时间:2013-10-16 10:34:14


    从我走进资源法院庄严的大门那一刻起,我就不停地问自己,法官是什么?做法官最起码要具备什么?起初,我的脑海一片茫然。通过这几年在法院的工作和学习,我的感悟是:作为一名法官仅仅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 被誉为司法公正的“守护神”。法官在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学习的同时还要始终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觉, 要做到慎之又慎,只有这样才能掌控好我们手中的正义之剑。

    首先,作为一名人民法官要“慎权”。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给人带来无上的荣耀与骄傲, 也可以带来无尽的耻辱和悔恨;既可以使人崇高, 也可以使人堕落;既可以构筑社会大众利益的丰碑, 也可以开掘人类自我毁灭的坟墓。人不能把权和钱带进坟墓, 而权和钱却可以把人带进地狱。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说过:“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这是一个万古不易的经验,……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法官具有生杀大权,权力不可谓不大,正因此,法官需要正确运用权力, 公正执法,为民掌权, 只有这样才能造福人民。

    如何正确看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呢? 是用权为公还是用权为私?这对每一位法官都是一个非常严峻的考验。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些法官经不住种种诱惑, 使手中的权力变了味, 有的人认为权力是自己“挣”的, 理应“还本付息”,以权谋私, 贪赃枉法, 把为人民服务变成为人民币服务,或为显示自己的权力, 刮“裙带风”、“念亲友经”, 偏袒一方当事人, 枉法裁判,把为人民服务变成了为一群人服务。这些法官的行径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同时也影响着法官自身的形象, 使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及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法官应当明白手中的审判权与执行权来自人民, 人民才是真正的主人。权力, 只有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结合起来, 才是真正的力量和行得通的凭证,背离人民的利益, 失去人民的信赖, 任何权力都是脆弱的、不可靠的。“公生明, 廉生威”,公正者能明察秋毫, 廉洁者能威信四海。党的威信, 法律的权威决不是倚仗法官手中掌握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建立的, 而是来自于法官究竟为人民做了些什么, 来自于清正廉明, 来自于公道正派, 来自于以德服人, 来自于以公正服人。所以说,法官要慎权, 要甘于清贫、甘于寂寞、甘于奉献,要明白平淡的背后往往孕育着高尚的节操。法官只有堂堂正正做人, 踏踏实实做事, 清清白白做官, 才能让法制的天平更加公正和耀眼。

    其次,作为一名人民法官要“慎欲”。孟子曰:“食色, 性也”。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论证提出, 人有五层次需求。人生在世, 食五谷杂粮, 皆有七情六欲。法官也不例外,法官也是人,既不能远离尘世, 也没有仙风道骨, 更不可能脱离物质利益而空谈精神,。我认为,法官合法正当的私人利益应当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公私之分的尺度。法官是行使公权力之人,要善于控制自己的欲望,非分之欲不可有。

    当前,新的社会环境和历史遗留的腐朽思想, 无时无刻不伺机侵蚀着法官的肌体和灵魂。面对虚无飘渺的名和金光闪闪的利, 有的法官能心静如水,淡然处之, 挺起腰杆当法官, 堂堂正正办铁案。两袖清风, 一身正气, 不求功名垂竹帛, 只存正义在人间。而有的法官却耐不住寂寞, 守不住淡泊, 心态发生扭曲, 过分强调自己的七情六欲, 工作上只比最差的, 生活上只比最高的, 道德上只比低下的, 为政上只比腐败的,一会儿感叹“人生苦短”, 一会儿沉迷于“及时行乐”, 最终滑向犯罪的深渊。

    再次,作为一名人民法官要“慎微”。慎微就是慎小事、慎小节。涓流不止, 溪壑成灾, 量的积累最终会导致质的改变。同样的, 如果我们平时不注意改掉小毛病, 久而久之, 就会招来祸患。这是因为不良行为有个数量的积累, 一旦达到一定的度, 就会由量变而发生质变触犯刑律。犯罪行为人本身对事物的错误认识也会有一个积累过程, 而引起质的变化。现实生活中, 从口腹之欲开始, 到声色犬马、玩斗嫖赌, 进而人性变异, 疯狂肆虐者, 比比皆是。作为法官, 接受当事人一次宴请, 就失去一份威信;破一次法律规矩, 就留下一个污点;谋取一次私利, 就失去一片民心。因此,作为一名法官应自觉做到“一念之非即遏之, 一动之妄即改之”。

    最后,作为一名人民法官要“慎交”。人生在世,朋友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如何交好友?交什么样的朋友?对一个人的影响是很大的。好的朋友会互相勉励,共同进步,坏的朋友则会互相利用,乃至一同堕落。近年来,因为“交友不慎”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事例可谓举不胜举,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等,这些人被 “称兄道弟”的朋友拉下水,陷入了违法犯罪的泥潭,实在让人扼腕叹息!从某种程度上说,选择交友就是选择命运。法官在社会交往中要坚持原则,友在明处交,话在明处说,事在明处办,不交不三不四的人,不收不清不白的礼,不去不干不净的场所,更不做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等违法乱纪的事。

    (作者单位: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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