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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祖父母要求探望外孙被驳 因无力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3-10-12 11:14:42


    本网讯(李玉皎)  近日,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外祖父母请求探望外孙子女的案件,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广宗县盐场村发生一起因沼气中毒死亡案件,丈夫因手机掉入沼气井中,自行下井捞手机,一旁的妻子见老公不出来,于是就下去相救,二人因窒息双双死亡。夫妻死亡后,双方亲家因保险补偿费分配发生分歧,祖父母阻止外祖父母探望其外孙(九岁)。7月20日,外祖父母王甲及王甲氏一纸诉状将祖父母张乙和张乙氏诉至法庭,要求行驶探望权。法院受理后查明,外孙自幼随祖父母一起生活,外祖父母只是日常情理上的联系,并没有从经济上抚养孩子。庭审中,外祖父母因年事过高也没有能力承担外孙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的探望权,已超过婚姻法所赋予的探望权的范围,对于丧失父母的未成年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监护的义务。本案中,未成年人外孙一直随其祖父母共同生活,且其抚养费用也由其祖父母承担,其外祖父母在没有能力也不愿意承担抚养费的情况下,无权行驶探望权,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是指离婚配偶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定定期或不定期探望、会见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法律只赋予离婚后不与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并未扩展到其他直系亲戚,所以我们不能作扩大解释,对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可以将探望权,扩展到其他监护人。但是,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如果尽了抚养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可以行使探望权。对于没有能力抚养或者不愿意抚养的,并不意味着禁止与被探望者予以接触,但是,国家法律并没有赋予强制力予以保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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