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舒岷) 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限被告江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原告葛彪华办理位于江西省靖安县燕奇苑的52栋4单元809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12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1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座落于江西省靖安县燕奇苑52栋4单元809号房屋1套以315000元价格卖给原告,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原、被告签订协议时,由原告一次性支付房款,被告收到房款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原告,双方同时约定被告应协助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过户登记。协议签订后,原告葛彪华依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被告江娟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占有使用并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交付原告,但被告却迟迟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履行义务配合原告办理房屋变更过户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应予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虽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占有使用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也同时交给了原告,但未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违反诚信原则,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