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徽) 结婚后又结下婚外情,而当对方领着自己的私生子来要抚养费被拒绝。在女方张美丽多次索要抚养费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李强告上法庭。近日,浦北法院审结该案,依法判决李强支付李兵兵抚养费每月500元直至李兵兵18周岁为止。
原、被告于2005年7月因工作关系相识,同年下半年双方开始交往并同居,此时,被告已婚。2007年9月9日原告在湖南省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生育儿子李兵兵。在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的母亲姓名为张美丽,父亲姓名为李强。2011年7月19日,原、被告将其儿子李兵兵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公安局龙门派出所进行了入户登记。李兵兵自出生后至今一直跟随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并由原告单独抚养。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原、被告曾发生过多次争吵,2012年双方还到律师事务所协商孩子的抚养问题,但后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