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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地役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作者:赵永贵   发布时间:2013-10-08 11:14:27


    地役权是一种古老的用益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土地所有人、土地作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为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在地役权关系中,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方称为地役权人,将自己的土地供他人使用的一方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的土地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供使用的土地为供役地。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均是为了自己不动产使用方便而利用他人不动产,但是二者各自具有调整范围。具体而言,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规定的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间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关系,法律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因此均属强制性规范,非当事的特别约定。地役权通过约定设立,地役权通常是有偿的,而相邻关系是无偿的。例如,某工厂为方便去高速公路通行。与相邻某公司约定,工厂人员有权借公司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三万元。某工厂与某公司之间形成的就是地役权。因为某工厂欲走高速路方便的通行权,并非相邻不动产使用人之间最基本的利用关系,因此,法律不会进行强制保护。工厂欲获得此种通行权,只能通过与公司进行约定,并给予公司一定的费用。故工厂获得的权利不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而属于地役权。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并非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扩张,但是仍应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命运,这是地役的从属性。我国《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例如,某建筑公司与某工厂约定:为满足公司开发商业写字楼观景的需要,公司向工厂支付500万元,工厂在30年内不在自己工厂厂区内建造10米以上的建筑。公司将全部写字楼售出两年后,工厂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12米高的工人宿舍楼。双方因此争执不下,写字楼的业主是否有权请求工厂拆除超过10米的建筑呢?本案中,公司与工厂约定:“为满足公司开发商业写字楼观景的需要,公司向工厂支付500万元,工厂在30年内不在自己工厂厂区内建造10米以上的建筑。”可知,公司为了满足自己的写字楼观景的需要,跟工厂签订了地役权合同。公司在将作为需役地的全部写字楼售出后,作为受让人的写字楼业主,享有了地役权。工厂作为该地役权的义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内容,在3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10米以上的建筑。故写字楼的业主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工厂拆除厂区内超过10米的建筑物。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第一,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也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二,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第三,土地上已设立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第四,需役地权利人死亡时,需役地的权利既然由继承人继承,则其地役权亦当然由其继承人继承。但该通过继承取得的地役权,非经登记,不得处分。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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