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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妪被打伤住院 尚能劳动应得误工费
发布时间:2013-09-27 09:17:43


    本网讯(韦廷标)  年过七旬老妪被打伤住院治疗十五天,诉请侵权人给付误工费应否支持?9月26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作出宣判,支持老人要求侵权人给付误工费的诉请。

    今年4月19日中午,71岁的李玲在自家门前的晒场上洗完菜后,顺手将洗菜水倒到晒场外坎下,不料泼到正走过晒场坎下的龙秀身上。龙秀平时与李玲不和,认为此举系李玲故意往其身上泼脏水,冲上前将大其13岁的李玲推倒在地,然后拳脚相加,直到李的子女闻声赶来制止方住手。李玲被打致头部、胸部及手、脚多处受伤,住院治疗十五天,共花费医疗费6293元。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被告龙秀对原告李玲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补助费及交通费并无异议,但对李要求给付1059元的误工费存异议,认为李年纪已经远超过六十岁,已无劳动能力,不存在误工的问题,也就没有要求被告给付误工费之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玲虽然已经年过七十,但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均证实李平时身体较好,亦经常下地劳作,做一些其力所能及的农务,可以认定李玲尚未丧失劳动能力。而被告龙秀辩称李玲已无劳动能力,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李玲要求被告龙秀给付误工费的主张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对被告无异议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予以认定,由被告予以赔偿,同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误工费1059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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