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癫痫病人强奸幼女获刑四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3-09-24 13:35:31
本网讯(刘 亮) 癫痫病人虽然值得同情,但是未在癫痫发病期强奸幼女,当然要承担刑事责任。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癫痫病人未在发病期强奸案幼女,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邓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邓恒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2012年4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在路经隆林各族自治县隆或乡双多村上坡岩屯附近“瓦厂”山坡的公路时,遇到被害人李某某(2003年3月24日出生),遂起强奸意图,于是转身抱起李某某往公路左边的山坡上,把李某某放在一石头凹槽处,将李某某的上衣掀至胸口,裤子脱至小腿处,然后将自己的裤子脱到小腿处,对李某某实施强奸。 经鉴定,被告人邓某属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处于缓解期,作案时意识清楚,智能正常,未查出系精神症状支配作案,对其所实施强奸行为有实质性辨认能力,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为满足个人私欲,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邓恒患有癫痫病,但在其犯罪期间,不处在发病状态。此事实有精神疾病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证实。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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