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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司法实践推动涉诉特困救助地方立法民生受益
作者:区鸿雁   发布时间:2013-09-17 08:54:07


干警上门了解救助群众情况。
发放救助金。

    法院在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方面开展的探索和实践,并最终推动地方立法,是值得充分肯定的,此举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更是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生动体现。在1月23日的云南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与会代表对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给予了高度的肯定。

    万余名申请执行人受益

  “谢谢,谢谢法官!”2012年8月3日,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当60岁的他大爷接过法官递过来的5000元救助金时连声说道。这是2012年5月1日《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正式施行后,云南法院首次开展的涉诉特困救助活动。

  据了解,刘女士和徐女士在同一工厂工作。1999年12月21日工厂发工资时,刘女士因缺勤工资被扣,遂与打考勤的徐女士发生纠纷,经工厂领导调查核实并做了刘女士的思想工作后平息。同月30日中午,刘女士的丈夫蔡春华为此事找到徐女士的丈夫左富春,并动手打了左,被人劝歇后,工厂领导批评了蔡春华。左富春回家后,将被打之事告诉弟弟左先生。左先生便邀约了他成云等7人,来到工厂,伺机对蔡春华进行报复。当天20时30分,左先生在厂部找到蔡春华理论,蔡春华随后被情绪激动的左富春敲了一铁铲。随后,他成云等人伺机而上,对蔡春华拳打脚踢。蔡春华挣扎起来拔出身上的匕首,向围打的人员刺去。造成左富春、他成云被刺身亡,左先生被刺成重伤。蔡春华自身也受轻微伤。

  经过法院审理,蔡春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法院判决其赔偿受害人他大爷(他成云之父)夫妻支付的丧葬费2100元。法院判决生效后,蔡春华被送监狱改造,其妻刘女士为此被工厂开除。

    2001年12月17日,他大爷夫妻向法院申请执行。

  不久,时年仅50岁的他大爷之妻,因伤心过度去世,无奈的他大爷带着儿子他成云留下的一子一女艰难度日。

  接手案件后,承办执行法官多次找刘女士,但贫穷的蔡春华及刘女士无财产可供执行。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颁布后,承办法官杨罡找到他大爷说,因被执行人蔡春华目前尚在服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执行救助。得知这个好消息,他大爷带着上小学的孙子和上初中的孙女,拿着当地村委会和所在乡镇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向曲靖市涉诉特困人员救助管理办公室提出了申请。2012年8月3日下午,经过层层审批,他大爷领到了5000元救助金。

     2012年年内,仅曲靖中院就对38件刑附民案件的100名申请人发放救助金33.7万元,对 15件案件的33位生活困难的申请人发放救助金10.2万元,对生活严重困难的15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发放救助金额156.7万元,对416件诉讼费100元以下案件免收费用4.06万元。

  据了解,自2008年7月,云南省以宣威市为试点建立“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以来,各级法院化解近万件执行不能的案件,超过一万名申请执行人受益。

  “通过救助工作的开展,广大涉诉特困申请执行人看到了党和政府实实在在关注他们的困境,真心真意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困难,消除了因‘求偿不能’、‘求助无路’而产生的不满、甚至对立的心理,对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情况下予以认可和理解。一些正准备上访的申请执行人在受到救助后,舒缓了多年的积怨,息诉罢访。”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丁纬说。

    涉诉特困“曲靖经验”的诞生

    家在农村的王女士公婆早逝,丈夫外出打工时不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女士一人独自挑起生活的重担,靠种田拉扯膝下的一子二女。然而屋漏又逢风雨,2009年3月,王女士不幸被同村村民杀害,罪犯无财产可供执行,王女士家一贫如洗,三个年幼的孩子无人照顾,只得去田里捡别人不要的洋芋等食物充饥。

    2008年,云南省法院系统清理了历年积累的八万多件执行不了的案件后发现,有七万多件都是被执行人完全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中又有约20%的申请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的特困人群。

    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难”与因“执行难”而形成的涉诉特困群体生存难的现实状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时任院长许前飞到曲靖中院调研,并提出了建立涉诉特困人员执行救助制度的工作思路,要求以云南最大的县级市宣威为试点,逐步实践和推广该项制度。

    一项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推动,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部门衔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的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在宣威建立后,“宣威模式”在曲靖全市进而在云南全省得到推广、实践。

    2009年5月8日,由云南省委政法委牵头,省高院、省民政厅等联合在曲靖召开全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会议,七部门联合出台《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办法》,这项被誉为“宣威模式”、“曲靖经验”、“云南特色”的地方经验全面推开。

    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得到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广泛认可,社会各界也给予这一做法好评和拥护,认为这是一项心怀爱民之心、情系群众甘苦,服务人民的务实之举。 该做法在全国属首创,在清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  

    司法实践上升到地方立法

    云南省首创的救助机制在获得老百姓和上级领导认可的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考虑如何让这项制度长久地惠及涉诉困难群众,于是大家把目光投向了地方性立法,通过法律、法规来保证长效机制的建立成为众望所归。

    2010年,云南省高院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建议。省高院认为,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纳入立法,可以从四个方面解决在全省各州市推行过程中面临的一些困难:一是可使缺乏上位法支持的这项工作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二是能够更加明晰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中的职能,积极推进工作;三是可以保障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的均衡长远开展;四是能够确保各州市救助资金及时到位,保障及时开展救助。

  法院的建议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和省高院共同组建了立法调研组,紧锣密鼓在全省各州市开展立法前期调研工作。在历时近两年的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过程中,立法调研工作遍及全省16个州市。2011年,此项立法建议正式被省人大常委会列入了立法计划。

   2010年1月,根据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云南配套出台《云南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试行)》。截至当年底,救助刑事被害人达4370人,救助金额为645万余元,这一数据占云南全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总数的25%。随后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省人大内司委的立法工作计划和要求,云南高院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安排专人起草并在不同范围内多次组织专题讨论和研究,初步拟定了《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草案)》。

    2011年10月,《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经过了14次的反复论证推敲,数十次易稿后,《条例(草案)》终于正式提交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讨论。

    2011年11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与会人员对这项关爱民生的地方性立法草案进行慎重审议。会议讨论中,常委会一致认为,《条例》的制定非常必要,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条例》的制定立足云南边疆、民族、山区、经济欠发达的省情,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直接来源于宪法,从宪法第45条出发,关注民生,体现司法的人文关爱,促进社会和谐。这样的地方立法的走向更符合我国《立法法》的本意。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被审议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突破了对单一的执行难案件的关注,而把救助范围扩大到公检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不同职责范围、不同工作环节可能遇到的特困人员救助。相比全国其他地区,云南省明确的涉案特困人员救助范围更加广泛。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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