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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间小误会拳脚相向 父子担七成责赔四千
发布时间:2013-09-11 10:28:48


    本网讯(覃兆华 覃玉莲)  作为亲戚,遇到矛盾时本应该冷静协商,但有的因一些小误会大动拳脚。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伍聪、伍盛连带赔偿原告宋绍丽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4455.09元;

  原告宋绍丽的丈夫伍峰与被告伍聪系兄弟关系,被告伍聪与伍明、伍盛系父子关系。2012年11月11日晚上18点左右,原告宋绍丽给其家公送饭的时候,被告伍聪的孙女说原告不给其家公洗澡,原告误以为是被告伍聪家人教唆的,因此原告和被告伍聪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被告伍聪把原告放在一旁的一桶热水泼到原告身上,原告遂拿起砖头要砸被告伍聪,双方因此发生肢体冲突。在争打过程中,原告头部撞到水泥地板导致其头部受伤流血,随后被告伍盛踢了原告腹部一脚。双方的争打在旁人和贵港市公安局八塘派出所干警的劝阻下停止。当日,原告被新塘乡卫生院送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闭合性腹部损伤;2、脑震荡;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6天,2012年11月17日,原告好转出院。在原、被告争打的过程中三被告也受到损伤,但均未住院治疗。事后经贵港市公安局新塘派出所及新塘司法所调解,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的协议,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

  另查明,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5609.94元;2、误工费(农、林、牧、渔业):19131元/年÷365天/年×6天=314.48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6天=240元;4、交通费200元,合计6364.42元。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6678.86元有何事实及法律的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首先是被告伍聪用热水泼原告引起双方的争打,在争打的过程中被告伍盛踢了原告腹部一脚,被告伍聪、伍盛在争打过程中致原告受伤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对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争打的导火线是因为原告的谩骂引起,原告本身也有过错,因此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本身也应承担次要的责任,故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酌情确定由被告伍聪、伍盛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共同承担70%的责任,原告对于自己的经济损失承担30%的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确认本次事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为6364.42元,被告伍聪、伍盛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6364.42元×70%=4455.09元。原告请求被告伍聪、伍盛赔偿经济损失6678.86元,法院不予全部支持,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4455.09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伍聪、伍明辩称原告已超58周岁,已达退休年龄,原告要求的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法院认为,因原告现在未满60周岁,且被告无证据证实原告丧失劳动能力,故原告请求的误工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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