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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期满未及时再购买 次日出事故赔偿8万
发布时间:2013-09-11 10:36:56
本网讯(罗翠航) 交强险到期后因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再购买,次日出事故虽然负次要责任却要赔偿八万元。家住广西靖西县吞盘乡吞盘街的赵刚为自己的一时疏忽受到的教训极为深刻。9月10日,广西百色市中级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1年11月6日16时03分,何强驾驶桂L7T099号摩托车沿靖孟线由禄峒往靖西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8KM+890M处时,碰撞对向行驶赵刚驾驶的桂L17E20号摩托车,造成何强、赵刚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何强被送到靖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2月14日,交警大队认定,何强、赵刚分别承担事故的主要、次要责任。赵刚驾驶的摩托车交强险期满后未再按法律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强制保险。后何强的父母亲何力、何妈松把赵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139827元。 靖西县法院审理认为,因赵刚驾驶的摩托车未按法律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强制保险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等共计160740.28元。赵刚应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赔付原告,超过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遂判决赵刚赔偿原告何力、何妈松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3622.08元。 一审判决后,赵刚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法官找准本案切入点,分析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经过反复多次做双方思想工作,终使双方达成协议:赵刚一个月内一次性赔偿何力、何妈松各项经济损失80000元。 责任编辑:
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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