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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贷款致“信用不良” 储户状告银行胜诉
发布时间:2013-09-12 13:47:44
本网讯(黄安 王萍) 无缘无故上了银行信用“黑名单”,原是被他人冒名贷款后不还所致。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饶县某银行赔偿丁鹏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12年11月,在浙江省温州市从事服装加工的丁鹏因资金紧张,向温州一家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贷款申请手续办好后,银行客户经理到中国人民银行温州支行查询个人信用,结果发现丁鹏在上饶县某银行有不良信息记录,银行因此拒绝丁鹏的贷款申请。丁鹏随后到上饶县某银行了解情况,上饶县某银行爽快承认因为自身的过错给丁鹏造成不良信用记录,并及时将丁鹏的不良信用记录予以消除,但拒绝赔偿损失。协商未果后,2013年2月,丁鹏一纸诉状将上饶县某银行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2007年,上饶县某银行工作人员刘某、王某(现均已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明知他人冒用丁鹏的名义申办贷款,非但不予以制止,反而提供便利,违规发放贷款。事后,刘某、王某未及时收回该笔贷款,致使丁鹏有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贷款黑名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上饶县某银行的工作人员刘某、王某违法发放贷款,其个人虽已受到法律严惩,但被告上饶县某银行对本单位职工的工作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情况,将原告丁鹏不真实的欠贷信息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导致丁鹏产生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贷款黑名单,对丁鹏的个人信用造成损害。被告上饶县某银行对原告丁鹏构成名誉侵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故原告丁鹏要求被告上饶县某银行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不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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