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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穷夫妻感情真 生活富裕却无缘
发布时间:2013-08-30 09:55:13


    本网讯(谷原忠)  小夫妻两人白手起家,生活虽然很艰辛,但感情却甜蜜,家庭很幸福。然而经过艰苦创业,家产上百万,过上了有钱人的生活,却不能共同分享,感情惨淡直至无共同语言。2013年8月30日,黑龙江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准予原告闫玲与被告时峰离婚;婚生女时晓霞随原告共同生活,自2013年8月1日起被告每月给付时晓霞抚养费502元直至时晓霞高中学习结束之日止;双方共同财产:房屋7栋,其中5栋平房归被告所有、2栋楼房归原告所有;吊车一辆归原告所有、RAV4丰田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共同债务:欠原告母亲87000元由被告偿还;欠被告父亲60000元及案外人程萍20000元由原告偿还。

    原告闫玲与被告时峰系虎林市虎林镇人。最初二人出生于虎林当地一个农村家庭,且经他人介绍相识到相爱。经过两年多的相爱历程,二人终于在1995年初走上了婚姻殿堂,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特别甜蜜,并于第二年婚生一女时晓霞(化名)。当初他们没什么经济基础,可以说一穷二白,但是他们二人拥有美好的梦想,那就是努力奋斗,让对方和孩子幸福。于是他们二人开始做生意,从摆摊子到承包工程,现拥有固定资产七套住房,还有好车,可以说家产上百万,对于虎林这一县级市来说,二人经过创业的家庭可以说是一个相当比较富裕的家庭。可近几年,经济宽裕了,生活富有了,但是夫妻感情却冷淡了,甚至走到了边缘化,相互之间再也没有过去的那种信任经和归宿感,并且常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不休,甚至发生厮打,双方如今已分居2年之多。原告闫玲认为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实属明存实亡,也没有任何存在的意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女儿治病费用及上大学费用由双方各半分担;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债权。

    双方共同财产有:房屋7栋,包括5栋平房、2栋楼房,吊车一辆,RAV4丰田轿车一辆。共同债务有:欠原告母亲87000元、欠被告父亲60000元、欠程萍20000元。庭审中原告主张五栋平房和吊车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归被告。被告不同意原告主张,要求五栋平房和丰田车归被告所有,其它两栋楼房及吊车可以归原告所有。原告表示同意。另外,被告表示欠原告母亲87000元是由被告出具的欠条,可以由被告负责偿还,其他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则表示同意。

    在庭审中,被告时峰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分居虽是事实,但分居原因是原告身体不佳,为原告健康着想才分居的。双方并非无话可说,只是一说话就打架。婚生女时晓霞则表示,若父母离婚,愿随母亲共同生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初期感情尚好,但近年来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打架,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现已分居2年有余,经调解不能和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承认双方分居,但认为分居原因系为原告健康着想,原告不予认可,故不予支持。婚生女时晓霞明确表示愿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关于请求时晓霞随其共同生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由于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被告不予认可,该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应比照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确定抚养费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原告关于今后时晓霞医疗费及上大学费用由双方各半分担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现在时晓霞正在高中就读,属无独立生活能力阶段,依法可对高中学习阶段的抚养费予以保护。对于财产分割及债务分担方面,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可。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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