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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人权的保障
作者:卢金   发布时间:2013-08-28 09:34:49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刑事诉讼法进一步适应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和法治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做出了积极努力。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体现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是从《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后,又一部法律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的显著进步。

    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不仅仅是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了刑诉法总则部分,而且更重要的是从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辩护制度、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各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相比旧刑诉法,新的刑诉法更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刑事和解、违法所得没收、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等特别程序,都彰显了我国着力加强人权保障的立法宗旨,体现了建设平安法治中国中追求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的价值取向,虽然新的刑诉法在一些原则或者制度上还有一些欠缺之处,如无罪推定、司法审查、辩护制度等,都有需要或者可以完善的地方。但不管怎样,新的刑诉法给了法律人太多的期待,相比旧的刑诉法,新刑诉法还是有很多的进步,也标志着我国在保障人权方面所做的努力,体现了我国法治朝着民主法治中国方向发展迈出了一个大的台阶。

    1、总则上,新刑诉法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了刑诉法总则的第二条,彰显了我国刑事制度中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法律地位。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是一项从宪法中移植过来的基本法律原则,将该原则写入刑诉法总则部分,不仅充分体现了这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在保障人权上的显著进步。不论是公安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都必须严格遵循和贯彻执行这一宪法原则。为每个公民在刑事活动中提供了基本的人权保障,为法治中国打下了结实的基础。

    2、辩护制度上,将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实现了与新《律师法》的基本衔接。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凭借律师证、所函、委托书即可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侦查机关批准,并会见过程不被监听,完善了律师阅卷制度,将法律援助的范围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扩大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新刑诉法无论是从被告的辩护保障,还是律师的执业保障,还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扩充,都进行了完善。不仅保证了控辩双方的平衡,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尊重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提供了辩护制度上的保障。

    3、证据上,对证据的内涵、证据的种类进行了修正和补充,增加了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形式,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报告”,不仅是证据概念更加科学,而且也更加丰富了证据的种类,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保障人权提供了证据制度上的基础保障。举证责任上明确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进行了完善与细化,并引入了发达国家“排除合理怀疑”经验。与此同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共同建造了防范刑讯逼供的一道屏障。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与证人保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难题。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规定的显著进步,为被告人的人权增添了新的保障。

    4、在强制措施上,强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监管与执行,细化了保证金制度,强化公安机关执行力度与责任;完善了监视居住措施,赋予其不同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强化了审查批捕程序,规定了审查批捕的询问犯罪嫌疑人程序和听取辩护人意见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程序,细化了逮捕条件,对“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情形进行了明确的列举,为逮捕的实际适用提供了明确具体细化的依据;对拘留、逮捕的羁押场所,新的刑诉法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些都是围绕着尊重与保护人权而展开修改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在拘留、逮捕等侦查措施上了提供了人权保障。

    5、在侦查程序上,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规定了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严格规定了讯问的时间、地点以及羁押的场所,规定了侦查结束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赋予了利害关系人对于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的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提供了侦查制度上的保障。

    6、在审判程序上,新增加了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与审判有关活动的意见;规定了诉讼中止制度;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制了二审发回重审的次数,避免多次发回重审,影响诉讼效率;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中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内容。审判程序的改革,特别是限制二审发回重审的次数以及死刑复核中听取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提供了审判程序上的相应保障,也标志人权保障在诉讼中朝着诉讼化的方向发展。

    7、在执行程序上,增加了社区矫正的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增加社区矫正规定是新的刑诉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让罪犯能充分的改过自新,很快的重新融入社会,不再犯罪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也是尊重和保障罪犯人权的充分体现。

    8、在特别程序上,新的刑诉法专门单设一篇,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反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四种特别程序,特别是未成年犯罪的档案封存制度,都体现了新刑诉法在对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提供了特别的保障。

    新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诉讼程序等进行大量的修改,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扩大了辩护权的范围,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但同时也规定了指定地点监视居住,赋予了侦查人员法定的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手段以及相关措施缺乏救济等富有争议性的规定,这也显示了我国法律制度在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不可否认,新的刑诉法虽有不足,但从尊重和保障人权上看,新刑诉法具有非常大的进步,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朝着文明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道路前进奠定了不可磨灭的基础。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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