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向星州) 8月26日,在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加尤法庭主审法官和一陪审员的共同调解下,一起雇员受伤害赔偿纠纷案件成功调解,雇主当庭把8000元赔款付给了雇员,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被告杨小凌是一木材加工老板,因缺乏工人做工,就雇请原告钟坤等人到其所开的木材加工厂为其切割木材。2013年3月20日上午,原告钟坤在切割木材的过程中,被溅飞的木块击伤左眼,当日送至凌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0天后于2013年4月1日出院。期间,被告杨小凌到医院看望原告钟坤多次,且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后就没有再支付任何费用。该纠纷经有关部门主持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原告遂于2013年8月5日诉至凌云县人民法院加尤法庭,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人身损害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8320元人民币。
8月26日,凌云县法院加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心情激动,认为自己帮被告做工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则在责任承担和赔偿数额上存在一定的分歧,认为自己无过错,是原告自己不注意安全防范造成自己受伤的,所以不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听了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辩解,认为此案应该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可以把双方的矛盾降低到最小限度。方案订好后,主审法官和参加陪审的陪审员一起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分别耐心地向原、被告讲道理,说法律,在经过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思想工作后,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杨小凌自愿当庭一次性赔偿原告钟坤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