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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通事故致人受伤 法官当庭调解赔3万
发布时间:2013-08-28 10:49:31
本网讯(向星州) 真情送法化干戈,司法为民促和谐。8月27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了一起驾车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当庭给付原告医疗费等费用30000元,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2013年6月2日17时24分,被告陈凌小驾驶车牌号为桂L22802微型小货车沿着百色市东笋路往建华路行驶,行至城西屠宰场十字路口时,与骑着两轮摩托车的原告杨东山相撞,造成杨东山受伤。受伤后,原告杨东山被送到百色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等费用21345元。出院后,经相关部门组织调解,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为此,原告杨东山向凌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陈凌小赔偿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36000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认为本案件事实清楚,想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此案。在庭上,原告方的情绪一直非常激动,而被告则认为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难以承受,双方的调解陷入僵局。但是,为了有效化解双方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办法官并没有放弃,一方面积极做好原告的安抚工作,并与原告的亲属沟通,请他们协助调解,同时为原告逐条分析法律规定,逐项核算赔偿数额,经过耐心说理,终于得到了原告的信任和认可;另一方面,对被告则深入讲法析理,指出被告撞伤原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让其能够认识到自己在本案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对原告尽量给予合理的赔偿。 经过反复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陈凌小自愿当庭支付给原告杨东山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300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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