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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会车出手伤人 一时冲动触犯刑律
发布时间:2013-08-21 09:41:03


    本网讯(孙海雷 孙青霞)  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人刘某乘坐其弟弟驾驶的货车,在射阳县城温州装饰城北侧“T”型路口与丁某驾驶的越野车会车时发生争执,双方并未发生擦碰事故,但因互不相让双方均心生怨气。后丁某下车掰了刘某乘坐货车的雨刮器,双方更是开口互相谩骂。气不过的刘某激愤之下殴打丁某面部多拳,致丁某右眼受伤。经法医鉴定:丁某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丁某达成赔偿协议,刘某一次性赔偿丁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5000元,双方互相赔礼道歉,相互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被告人刘某投案自首,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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