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九宾 张孝群)
吃饭时将烟头弹至邻桌客人身上,发生纠纷后不但不道歉反将其打成重伤,三名被告人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获刑赔钱后悔当初不该却为时已晚。5月24日,河南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贵宾、李新宇、陶震三人在地摊吃饭时,期间因被告人贵宾将烟头弹至邻桌吃饭的陈某身上,陈某因此与被告人贵宾发生矛盾。被告人贵宾不但不为自己的蛮横行为道歉,反而伸手拿起啤酒瓶砸向陈某,见此情形,被告人李新宇、陶震不但没有劝架而是讲起“哥们义气”用凳子对陈某进行殴打,将被害人陈某右眼及身体多处打伤。经鉴定陈某所受损伤为重伤。经调解,三被告人与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25万元整,陈某对被告人贵宾、李新宇、陶震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贵宾、李新宇、陶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