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建明 莫广深) 荔浦一瘾君子招待“朋友”好客过了头,竟然自购冰毒并在宾馆开房邀友一起“分享”,不料被民警查获。日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陈明良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2月2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明良用周某的名义开房入住荔浦县某大酒店8907房,入住酒店后被告人陈明良打电话让郑某帮其购买冰毒。当晚12时许,被告人陈明良容留吸毒人员周某、钟某、郑某在8907号房吸毒。次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陈明良及吸毒人员周某、钟某、郑某在8907房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陈明良,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3月13日经荔浦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检察院于2013年5月2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另外,被告人陈明良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1日,被荔浦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明良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