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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他人汽车不能赎回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作者:章玉娟 发布时间:2013-08-16 10:17:21
【案情】 无业人员杨某为显摆威风,向陈某租借一辆小轿车(价值十万元)带朋友玩乐,约定租金300元一天。到期后,陈某向杨某要车,杨某谎称想续租,陈某答应。实际上,杨某是因为缺钱用,将车高价转租给他人。由于杨某染上赌博恶习,输了很多钱,后来杨某为了筹措赌资,以该辆小轿车质押给他人。最终,杨某因为赌博输钱,赎不回车子致事情败露。请问,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分歧】 实践中,对陈某行为的定性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由民法来调整。杨某第一次租车到期后,与陈某约定续租,形成了对该辆小轿车的合法占有。而杨某之后对于小轿车出质的行为,侵害了陈某对轿车的处分权,属于一种侵权行为。至于杨某后来赌博输钱赎不回轿车,并不是杨某的本意。因此,杨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该适用民法来调整。 第二种观点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陈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采用了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且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无疑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陈某有几个行为,第一个首次租车的行为,第二个是与杨某约定续租轿车的行为,第三个将轿车质押给他人的行为,第四个是拒不赎回的行为。其中,首次租车的行为支付了租金,表面上看也是一个合法的完整的合同行为;第二个与杨某约定续租轿车的行为,同样约定了租金,也是一个合法的行为,但却为陈某其后的非法行为作了铺垫;陈某将车质押给他人的行为是非法行为,他侵犯了轿车所有权人杨某的处分权,表面上看只是单纯的侵权行为,但其实该侵权行为是在非法目的掩盖下的——筹措赌资;到了陈某因为赌博输钱赎不回车辆的时候,就能很清楚认清陈某之前质押的主观上具有的非法占有目的。因此,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以续租行为掩盖了非法占有的真相,骗得的轿车价值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另外,从民法的角度来讲,陈某的行为超出了民法调整的范围。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质押,是指在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移交给对方,作为债权的一种担保,并不是一种变卖。但本案中,陈某租车后以质押的方式对车辆进行处置,质押换得的钱款是用于赌博,陈某本身没有把赎回车辆作为计划之内的事情,但是其自身又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因此,与其说陈某是“质押”轿车,不如说是“变卖”轿车。因此,陈某的行为超出了民法所调整的范围。 综上,陈某“质押”轿车所得钱款用于挥霍,构成刑事意义上的非法占有,客观上又以“续租”隐瞒了真相,犯罪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论处。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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