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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宁检察院专职委员孙华生受贿案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3-07-08 11:04:30
本网讯(杜冬敏 覃促) 7月5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原广西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孙华生受贿案在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来宾市各市直部门领导干部及当地群众近100人到庭旁听。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9月,时任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被告人孙华生签字决定,由本院反渎职侵权局对涉及到宾阳县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宾阳县国土资源局涉嫌违规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査,该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先后对城建公司的总经理覃某等人进行了初查问话。 因案件涉及到城建公司,被告人孙华生借机向城建公司老总覃某索要一块地皮,覃某担心如果不答应孙华生的要求,宾阳县检察院会调查城建公司,与违规改变用途有关的土地的权证将作废,同时城建公司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也有可能暴露。为此,覃某答应送一块地皮给孙华生。但没有合适的地皮,没有及时满足孙华生的要求,2010年下半年,覃某召集城建公司副总覃某某、卢某及财务部经理高某开会。会上,覃某提出将城建公司开发的位于宾阳县广场新区步行街的一间商铺送给孙华生,以免得罪孙华生及宾阳县检察院来调查公司,这一建议得到了与会人员的赞同。会上,覃某还对如何操作将商铺送给孙华生一事进行了分工。覃某把送商铺代替送地皮这一想法告诉孙华生,孙华生也同意,还把其母亲苏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覃某,让城建公司办理以其母亲苏某的名义购买步行街商铺的手续。 2010年11月,城建公司副总经理覃某某找到在宾阳县城建公司做工程的老板李某,叫他假借申领工程款的名义从城建公司套出86万元,把其中50万元以苏某购买商铺的名义存入城建公司账户。同年12月,城建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卢某代表公司在苏某购买城建公司开发的位于宾阳县城广场新区商业步行街第一街南排13号商铺的合同上签字盖章,然后又覃某把合同和购买商铺的50万元收据交给了被告人孙华生。2011年,应孙华生的要求,覃某安排副总经理卢某找施工队在送给孙华生的两层商铺上无偿帮孙华生再加盖了两层楼房。经鉴定,城建公司送给孙华生的位于宾阳县广场新区商业步行街第一街南排13号的二层商铺于2010年价值人民币907979元,2011年加高的二层楼房价值人民币14.78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华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钱财,价值人民币1055779元,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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