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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户口迁移发生纠纷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李一军   发布时间:2013-08-09 16:00:13


    【案情】

    陈某与林某于1999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双方于2010年9月离婚。因双方结婚时,陈某将其户籍落到林某户口内。陈某离婚后,多次要求林某交出户口簿,以便办理迁移手续,但林某拒绝。陈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林某交出户口簿,以便其办理迁移手续。

    【分歧】

    在审查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与林某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对其起诉应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起诉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其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

    【评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不仅要求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而且应当属于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起诉人陈某起诉请求内容虽然表现为与林某之间因户口簿的使用问题发生纠纷,但其纠纷的实质与户口迁移有关,根据上述条例规定应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户口迁移问题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因此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本纠纷中,起诉人的所诉的事项既然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起诉人应向公安机关申请解决,而不是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对起诉人的起诉应不予受理,如果起诉人坚持起诉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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