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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法定继承权的行使问题浅析
作者:莫田华 发布时间:2013-08-07 14:34:10
父母是子女的长辈直系亲属,彼此具有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由此决定了父母有权继承先于自己死亡的子女的遗产。在一般条件下,父母应先于子女死亡,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才是正常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疾病、意外事故等不确定的原因导致子女先于父母死亡也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如果未成年子女先于父母死亡时,其财产量很少,纠纷就难以形成,子女成年后尚未成家之时,由于父母只有一对,发生纠纷的情况也还是很少的,但当子女成年组成新家庭时,在这种情况下就易形成继承纠纷。
而父母对子女的继承权又包括生父母对亲生子女、养父母对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存在的继父母对继子女财产的继承三种情况。一是生父母对其亲生子女遗产的继承权。生父母对于有血缘关系的亲生子女的继承权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其具体又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生父母对其婚生子女遗产的继承权。一般来说,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接受生父母的抚养、教育,成年后对生父母进行赡养扶助。因而,生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稳定。继承权的行使就比较顺利,争议较少。如果父母子女之间因一些矛盾关系恶化,单方面宣布解除关系的并不丧失继承权。应注意防止的是有时孙子女会剥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其子女遗产的继承权。第二种是生父母对其非婚生子女遗产的继承权。在现实生活中,生父母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种种原因,生父母不与其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有的将其非婚生子女交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为抚养的也不少,甚至有的将非婚生子女送予他人收养。因此,对此应作出分别认定,在生父母直接抚养、教育或者暂时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抚养的非婚生子女的,当其非婚生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生父母有继承其非婚生子女遗产的权利。而在非婚生子女由他人收养的,生父母则没有权利继承其非婚生子女的遗产。二是养父母对养子女的遗产继承权。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便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内容完全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继承权也包括在内。如果养子女在死亡前基于种种原因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其养父母无权在养子女死亡时,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取得其遗产。三是继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遗产继承权。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有权继承其继子女的遗产,只有名义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而没有实际生活内容、权利义务的承担的,不能产生继承权。
父母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作为权利人来说,如果子女先于自己死亡时,对于子女遗留的财产有主张继承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继承权受到侵犯可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获得子女遗产的权利。父母不仅对自己所生育的有血缘关系的子女享有继承权,同时对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天下父母在受到丧失子女的痛苦时,可以通过继承其遗产给予生活的弥补和精神的安慰。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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