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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拖欠银行贷款不还被法院强执并罚款
发布时间:2013-08-07 16:09:54


    本网讯(梁莹)  近日,在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与林先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林先生逃避法院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对林先生处以2500元的罚款。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先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原告诉称,2010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林先生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向李某提供个人住房贷款179000元,借款期限为120期(即从2010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该笔借款以被告所有的铺面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之后林先生并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借款本息。故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林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应诉后表示原告所述属实,愿与原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林先生返还原告截止至2012年2月8日止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继续按等额本息还款法逐月偿还原告剩余借款至2020年6月25日止。本案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23日生效。 

    但直至2013年7月15日林先生仍然未返还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市西城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法官向林先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林先生立即返还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市西城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林先生推脱没空到法院,态度恶劣,逃避债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林先生作出罚款2500元的决定。林先生在收到罚款决定后,转变态度,表示接受罚款决定并立即返还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市西城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保证以后一定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在本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该案以和解结案。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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