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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负债 前妻被判负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3-08-06 09:38:20


    本网讯(付啸)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欠原告杨某借款本金100000元,限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被告李某对被告陈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陈某与原告杨某的儿子陈某某是朋友关系,2012年4月9日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杨某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4分,并在农历年前即2013年2月9日前还清。被告陈某在借款后支付了约8000元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杨某及其儿子陈某某多次向被告陈某催讨。原告杨某的儿子陈某某因为被告陈某更换手机号码无法联系后找到被告李某,被告李某因此得知陈某借款的事实。被告陈某拖而不还,后拒绝联系,遂酿成此纠纷。被告陈某、李某在原告杨某起诉后于2013年3月22日办理了离婚手续,解除了夫妻关系。原告杨某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杨某提供的证据借款借条足以证实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借贷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称与被告陈某在离婚前已分居一年多且被告陈某的此笔借款是用于赌博,并且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因此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被告李某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被告陈某的此笔借款是用于赌博,且两人在原告杨某向本院起诉后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处理的约定只对被告陈某和李某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原告杨某,因此被告李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对与被告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杨某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李某对此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欠原告杨某借款不还,应负该纠纷的全部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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