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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物超过六年不领取是否还享有所有权?
作者:郭仕伟 王细忠 发布时间:2013-07-26 09:21:26
【案情】 李某作为一家具厂厂长,该厂以制作精美欧式风格家具出名。李某与廖某签订了一份制作家具合同,约定家具厂1年内为廖某制作好家具后交付,预期则承担违约责任。廖某前期先支付手工费5万元,余下7万元于交付之日全部付清。当家具厂把家具交付廖某时,其称生意上出现困难,资金断裂为由拒绝受领。无奈下李某代家具厂将家具提存于有关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由于廖某四处躲债,李某无法联系到其本人,眼看就要到第六年了,还是联系不上。问此时该家具所有权归谁所有?
【分歧】
观点一认为家具理应归廖某所有,是他定制的家具,而且已经支付前期手工费,只是出现资金问题而没有及时领取罢了。
观点二认为家具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能及时领取提存物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评析】
本文支持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关于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根据相关规定,提存物品后,提存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同时标的物的风险也随之转移。现实中,存在很多提存物品后不及时领取提存物情形,法律对此也做了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壹佰零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由此条法规可以分析出,法律规定了债权人对提存物所有权的存续期间,超过所规定的期间,不及时领取提存物,那么债权人对提存物的所有权消灭。回到本案中,廖某已经无法联系上,而且所提存的家具已经快六年了,超过法律规定的五年期限,那么可以在扣除提存费用后,该家具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廖某因逾期不领取提存物而失去对该物所有权。因此本案应该支持第二种观点。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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