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代辉) 2005年至2011年六年间,何才因犯盗窃罪四次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狱中生活没有让他悔悟,出狱后,他又重操旧业。而这第五次案发入狱,却是因为一张药费收据单暴露了身份。对于这名“常客”,安乡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3月6日16时许,何才窜至安乡县深柳镇金水桥95号刘力的租住屋,趁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胶片插锁进入屋内,在一、二楼卧室共盗得现金3400余元。准备离开时,何才被从外回家的刘力之妻王林发现,随即夺路逃跑。见状,王林大声呼喊。正在附近闲谈的刘力闻讯后紧紧追赶,将何才抓获。由于何才将窃得的现金藏匿于外衣的内口袋里,刘力仅从其外衣裤口袋里搜得现金609元及夹在钱中的一张写有“何财”名字的门诊药费收据单后将其放走。回家后,刘家人经清查,发现家中被盗现金共3400余元。后刘力根据门诊医药费用收据单上所写“何财”这一线索,找到了何才家,从其父亲处追回被盗现金3000元。2013年3月26日,何才向安乡县公安局官陵湖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何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入户盗窃。何才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被判刑,实属屡教不改,依法从重处罚;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吐退了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