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秀萍) 男子在采砂作业区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家属是否可以诉请赔偿?2013年7月30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原告朱敏诉被告苏德、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水务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苏德赔偿原告朱敏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款项的30%,即75000元,原告朱敏自行承担其余的175000元;被告苏德赔偿原告朱敏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水务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5月6日,原告朱敏的丈夫于小刚与好友沈文、白杨来到伊敏河索伦桥以北约980米处河段游泳,不幸溺水身亡。5月9日,尸体被打捞上来。于小刚溺亡水域范围为被告苏德采砂作业区,准确地点无法确定。水务局对该河段疏于管理,苏德在此采砂未办理相关的许可证照。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朱敏的丈夫于小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在自然河道水域特别是采砂作业区内游泳的危险性,因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导致溺水身亡事故的发生。于小刚对此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被告苏德在未办理任何采砂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违法采砂,致使该河段水域环境复杂化,增加了该水域的危险性。在采砂作业区苏德未设置足以引起警示作用的标志,故对于小刚溺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被告水务局对苏德的违法采砂行为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与于小刚溺亡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水务局不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