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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数量
作者:刘振厚 发布时间:2013-07-29 14:53:28
看过某报2013年6月7日《法官多少才够用》一文,颇受启发。作者梳理、分析得十分到位。作者身处最高法院司改机关,有宏观,有微观;有实例,有数字;有对比,有建议。讲述的非常有深度,非常全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名普通法官,则想从自身及周围所知、所感谈谈自己以及身边法官们的感受。 关于“案多人少”是伪命题吗?从切身感受来看,即是伪命题,也是真命题。看似矛盾的回答,其实一点不矛盾。 就“伪”的角度,前文列举了很多数字,并做了很详细的分析。作者以域外法院的法官配备有大量辅助人员而我们没有,不少法官在从事司法行政等审判之外的工作等,说明我们是不得已而为之。这一点,当然很有道理。其实,细细思量,这只是不必然导致“案多人少”的中外对比。作为基层一线的法官,他们的感受或许没有这么理性,没有眼光这么宽广的视野对比。但有一个仅仅从自身体验的直觉:吃饭的多,干活的少;各干各的多,配合干的少。这里不妨主要以“人”为重点谈谈看法。 既在一线审判部门工作过,又在综合部门工作过的法官,或许有更深的体会。是的,办案人手不够,没有合作者,没有助手,可是,需要人的时候,真的是大家都忙不开吗?在有些管理比较落后的法院,特别是民事、执行案件,办案法官自嘲自己是办案“个体户”,业务庭则是办案“游击队”。案件分到承办人手里,从送达诉状副本、填写传票、开庭审理、撰写文书,直至最后的整卷、归档,都是承办人一手操办下来。又因为互不沟通,以致可能出现同一工作日,某个业务庭的所有审判员都先期定有开庭,合议庭成员忙不过来,书记员分身乏术;更会出现,同一时间,法院多辆车辆出现在同一条公路上,等到了目的地,大家才发现都是去同一个乡镇,甚至同一个单位,如银行、房管等部门,所办业务也大同小异。我们有这么常用的一句话,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当法官被琐碎的事物缠绕,当法院整体协调不够的时候,人多的作用会体现出来吗? 就“真”的角度,前文统计的不断上升的案件数量,足以说明问题。但转换一下角度,即便真的案多人少,人多了就可以顺利解决这一难题吗?人多力量大有时要受一定外部条件限制的。有人打过这样一个比喻,一个人可以在一分钟内挖成一个坑,60个人一秒钟可以吗?下面则主要以“案”为重点谈谈自己的看法。 前文主要从建立法官员额制方面及国外法院案件受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做了非常理性的分析,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身为一名一线法官,依然是结合身边法官们的亲历,谈谈直接的感受。主要想说的是,如何借鉴外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切实可行的中国特色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法官绩效考评中最被法官腹诽的一项,就是调解率。其实,很多法官都愿意以调解结案的方式解决纠纷,至少为自己省去了可能上诉的担忧,更不用说其他更多、更复杂的可能改判、可能追责等等问题。但不少法官还是认为,这项职能不应由法院承担,最好由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组织等等社会机构来承担更多调解职能。法院在国家机关中的定位是审判机关,如果过于强调调解职能,有本末倒置之嫌,甚至在法院系统出现“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之说。如果这一机制建立起来,法院受理的案件肯定会大大下降。但令人心酸的是,自201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在一些基层法院,竟然未受理一起当事人到法院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某种程度上说,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基本未建立,大量可以由民调组织等解决的纠纷依然直接进入了法院,案多人少不可避免。 当然,这只是“案多”的一部分原因,案件从立案到分配、审理、执行,直至整卷、归档等等环节的管理,同样能够说明“多”与“少”的相对性。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制度、人事制度等等,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方,且不可陷入面多了加水,水多了加面的尴尬境地。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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