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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检举行贿犯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作者:李琳萍   发布时间:2013-07-29 09:31:48


    【案情】:

    某乡镇干部杜某因为受贿被检察机关拘传,在侦查过程中,其为了能立功,主动供述出了行贿犯是谁,以及家庭住址。检察机关通过侦查,在外地将行贿犯抓获归案。在审理过程中,杜某认为其供述出行贿犯的行为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该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呢?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是:杜某的行为构成立功,因为其主动供述出了另一人的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应当构成立功,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种意见是:杜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因为其主动供述出了对其行贿的人的行为,是其法定的义务,只能属于坦白行为,不能构成立功。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对于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应当从立功的内容分析。

    立功制度是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的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中的一种刑罚奖励制度。《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的分析,构成立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立功的主体只能构成犯罪的人,无论犯何种性质的罪,被判何种刑罚,皆可以构成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立功主体。2、立功的时间始于犯罪分子到案之后和刑罚执行完毕之前。犯罪分子到案后可理解为犯罪分子在被有关机关或个人控制之下或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时开始。犯罪分子从被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或个人对其控制之下时起到刑期届满或者执行死刑之前为止,不论其处于哪个诉讼阶段,均可成立立功。3、立功内容必须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一般立功是:(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的;(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重大立功的具体情形有:(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重大罪行,查证属实的;(2)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3)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的;(4)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这里所说的“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重大罪行”的标准,一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等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立功的特定性分为: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重大立功表现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的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前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立功行为是犯罪分子自我把握的行为。要判定本案中杜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立功,应当结合立功的内容综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不包括被告人自己参与的犯罪。本案中,属于贿赂犯罪,受贿和行贿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两者缺一不可。受贿人在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供述其如何受贿,谁行贿的情况。这是犯罪分子应当如实交代的犯罪事实,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属于提供其他犯罪线索或检举他人犯罪。因此,杜某的行为不能认定立功,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综合情况,可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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