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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儿子姓氏前夫能否拒绝支付抚育费?
作者:胡静 发布时间:2013-07-03 11:35:34
【案情】 2011年6月,陈某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陈某与李某离婚,双方婚生子李然(化名),现年5岁,随原告陈某一起生活,而男方李某每月负担李然子女抚养费计人民币280元。后陈某又与高某再婚,续将李然的姓名变更为高然。李某知道后甚为生气,以儿子李然更改名字未经其本人同意为由拒绝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为此,原告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歧】 被告李某是否有权以儿子李然更改名字未经其本人同意为由拒绝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之一的陈某在未取得另一个监护人李某的同意,擅自将双方婚生子李然的名字改为高然,李某有权拒绝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无权拒绝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李然是李某的亲生子女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即使他的名字改成高然,李某也无法否认李然和高然系同一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高然是李某的儿子,双方的父子关系不会因为李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的终结而解除,高然是生效判决书的主体,李某无权拒绝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综上所述,李某无权拒绝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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