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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形成前的赠与能否撤销?
作者:朱建财   发布时间:2013-07-01 14:25:01


    【案情】

    2009年7月,熊某将其建造的一栋四层楼房赠与登记在其未满18周岁且尚在读书的儿子熊某某名下,2010年至2011年间,熊某共向十余人借款300余万元,其后下落不明,债权人无奈,只能诉至法院,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诉赠与行为。就该赠与行为,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存在不同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赠与行为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前,不能行使撤销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熊某在债务形成前,故意转让其财产,可以撤销。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的标的且有害债权。

    再次,有人认为,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诚然,该种情形,债权人毋庸置疑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如本案之情形,在现实社会中大量存在。如果我们仅仅以行为前的债权能行使撤销权,这必然对行为之后的债权人存在极大的不利。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债务人更多时候选择的是在债务形成前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如仅限于转移财产前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势必损害转移财产后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样亦给债务人可乘之机,其恶意转让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游离于法律之外。

    最后,债务人的恶意,因以行为时为准,行为时不知,而后为恶意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且债务人的恶意证明,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超过其清偿能力而为法律行为可推定其为恶意。

    在本案看来,熊某在债务形成之前,恶意转让其财产,以规避执行,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熊某的赠与行为。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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