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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红军带头修路引纠纷 “红军精神”调解见成效
发布时间:2013-06-24 11:05:53


     本网讯(黄文海)   近期,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谷拉乡革命老区执结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执行法官以“红军精神”作为突破点,结合国家法律、政策说服“倔犟”的老红军,一起因修路引发的纠纷得以案结事了。

  被执行人富宁县谷拉乡某村小组是革命老区,2011年,村小组为出行方便,计划从隔壁弄定村挖一条公路到村小组内,经两村协商后者村民满口答应。道路修通过程中,被执行人挖路排除的石块埋没了弄定村何某强、何某如等六户村民的承包地。道路修通后,何某强等六村民多次与被执行人就排除石块协商无果,遂向富宁县法院起诉,要求被执行人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农作物经济损失5000元。2012年8月,富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执行人谷拉乡某村小组将其因挖路散落到申请执行人何某强、何某如等六户村民承包地内的的石块排除,恢复原状。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申请执行人何某强等六户村民向富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不影响农耕,富宁法院执行法官到纠纷实地对双方进行调解,起初,被执行人某村小组组长黄某极不配合调解工作,声称在会餐协商时并未提出土地被石块淹没及影响土地耕种问题,且补偿在当地也无先例,被执行人坚决不同意恢复原状或补偿,其他村民极力听从组长黄某意见。

  在调解陷入僵持时,组长黄某的一句“我老红军是说一不二的人”成为案件执结的关键。原来,组长黄某是一名老红军,担任小组组长多年,在小组里有很高的威望。执行法官抓住机会,对老红军曾经为国家和人民所做的贡献深表谢意,同时耐心讲法析理,告诉老红军,党和国家一直关心革命老区百姓的生产生活,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支持、赞成革命老区修路,期望你们尽早脱贫致富,但修理将石块散落到他人的承包地,严重影响到承包人的农业生产,并拒绝排除或赔偿是不合法的,权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你们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一番讲解后,老红军犟脾气逐渐消退,最终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双方一致同意被执行人每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元作为补偿款,恢复原状所出生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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