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叔侄轮奸多名未成年幼女 禽兽恶行面临惩罚
发布时间:2013-06-09 09:38:08


     本网讯(唐志鹏)   于金田今年32岁,绰号“济公”,永福县人。黄某某18岁,犯案时是未成年人,系于金田的表侄。年少叔当父,本应以身作则,管教侄儿正确做人,而这一对叔侄为满足其兽欲,相互配合残害多名女性,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2013年6月8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永福县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于金田强、黄某某强奸一案。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于金田以威胁、哄骗的方法先后将被害人陈某、黄某、林某、蒋某、韦某、于某、莫某等十一名初中在读未成年人及在读学生梁某,带至桂林市永福县某镇偏僻山岭、旅馆,用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对十二名被害人实施强奸20次。其中,对被害人蒋某、韦某实施了多次奸淫;被害人郑某、韦某、莫某案发时系未满十四岁幼女。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于金田会意图对被害人实施奸淫的情况下,帮助被告人于金田将黄某、蒋某等被害人带至案发地点,期间与被告人于金田轮流奸淫被害人蒋某一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于金田、黄某某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女性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于金田强奸十一名未成年女性及一名在校女性学生共计20次,其中三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轮奸未成年女性一人,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某某明知于金田意图奸淫妇女而帮助共实施强奸行为,且与于金田轮奸未成年女性一次。建议法院对于金田依法判处最严厉刑罚,对被告人黄某某依法判处。

  在庭审中,被告人于金田供述其选择侵害在校未成年女性作案的原因,就是因为她们防备心差,反抗能力弱,好控制,强奸后因害怕、害羞而不敢报案。

  法庭对公诉机关依法指控的于金田强奸的12个被害人20起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二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被告人黄某某的父母到庭参加了诉讼。目前,该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