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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与未满14岁少女发生性关系获刑
发布时间:2013-06-09 09:28:49


     本网讯(黄中州)   广西德保一男子多次与网友的还在读七年级堂妹发生性关系,后经被害人家属举报,该男子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2013年6月8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强奸案,判处被告人许耀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许耀阳跟随覃东铭到网友黄芬丽家玩时认识仍在读书的七年级学生黄某某。次日黄芬丽与黄某某到德保县城后,在县城九曲桥附近会见覃东铭,随后覃东铭带黄芬丽与黄某某到德保县城步行街“鈺泉宾馆”开两间房,被害人黄某某入住516号房间,黄芬丽入住517号房间。当晚19时许,被告人许耀阳与覃东铭来到宾馆,覃东铭进入到黄芬丽的房间,被告人许耀阳进入黄某某的房间,期间被告人许耀阳欲与黄某某发生男女性关系,因覃东铭和黄芬丽叫出去吃宵夜而未发生。22时许,四人吃宵夜一起回到宾馆,被告人许耀阳与黄某某进入房间后两人发生第一次性关系;在随后的几天里,白天被告人许耀阳到工地做工,晚上与黄某某两人先后在德保县城“河滨宾馆”、“贵鹏宾馆”、“艳阳宾馆”入住,并且在宾馆内继续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后被告人许耀阳又将黄某某带到百色市区一工地内共同生活。被害人家属于2011年11月15日报案后,经办案民警动员,被告人许耀阳才将被害人往德保县城送,被告人许耀阳途中就在汉龙桥下车。

  案发时,黄某某系某初中七年级学生,1998年1月18日(农历1997年12月20日)出生,黄某某曾对被告人说是初中七年级学生,至2011年11月13日黄某某年龄未满十四周岁。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耀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许耀阳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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