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形式。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各种法律措施。债的担保分为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所谓特别担保是通常所说的担保,在民法体系中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保证是人的担保的主要形式。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物的担保即《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丧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笔者仅就基础保证作以浅述,仅供参考。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此处的第三人为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于其存续中附从于主合同。保证债务虽附从于主合同债务,但并非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而是另一个独立的债务,在附从主合同债务的范围内有独立性。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证合同的形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一是主从合同的形式,即保证人与债权人单独订立保证合同;二是主从条款形式,即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订立一个合同,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仅作为保证条款出现在主合同中;三是以保证人身份在主合同上承保的形式,即保证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或者在“保证人”栏下签字或者盖章;四是保证人单方面出具保证承诺书的形式,即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是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而不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以主债务不履行为前提,以保证责任已届满承担期为必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权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责任已届满承担期,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但有主债务已适当履行或者相应债权已经承担的抗辩权。另外,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担保法》第28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