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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设备故障买卖双方扯皮 法院解除销售合同
发布时间:2013-06-05 15:02:05


     本网讯(兰有斌)   四川江油藏王寨农业旅游公司建立现代化蛋鸡养殖场,花120余万元引进彭山县宁氏牧业设备公司制造的全自动喂料蛋鸡饲养机械设备,由于设备安装调试后在试运行期间故障、缺陷未能及时解决,导致双方发生合同纠纷,不得不对簿公堂。6月3日,经过法官反复做工作,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致同意解除原有《销售合同》,相互退还订金、补交尾款,已购设备故障按照重新签订的《遗留问题备忘录》解决。

    据了解,江油藏王寨农业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江油公司)为建立现代化蛋鸡养殖场,于2011年10月25日与彭山县宁氏牧业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彭山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购买对方制造的全自动饲养蛋鸡设备数套,合同总价款5843462元。并且,双方约定: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订金25万元。每批次发货前5天,买方需付清该批次货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该质保金在该批次设备安装调试完工交付之日起90日内一次性付给卖方;订金则在最后一批设备货款中扣除。此后,彭山公司向江油公司提供了两套全自动饲养蛋鸡设备,总价款为1249223元。江油公司向彭山公司支付了该批设备货款的95.24%,共计1186761元,江油公司将剩余货款59338元扣作了质保金。在此期间,江油公司安装调试好两套设备后即投入试运行,但是却发现两套设备均出现了温差不均匀、风机出故障、差小配件等问题。江油公司于2012年9月11日致函彭山公司,要求对方派技术人员前来解决两套设备出现的问题,但却不见对方技术人员的影子。江油公司无可奈何,于2012年9月28日给彭山公司寄去了解除《销售合同》的通知函。

    彭山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回函表示,不同意江油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尾款59338.05元。彭山公司没有想到,其回函遭到了江油公司的否决,于是一气之下于2013年2月4日向江油市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销售合同》,由江油公司向彭山公司支付拖欠货款62462元,并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滞纳金直至付清;没收江油公司支付的订金25万元,由江油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918848元。

    庭审中,江油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彭山公司的行为不符合约定的合同义务,所以本公司才不得已解除合同,造成的全部责任应由对方承担。

    6月3日,该案在庭审中经过主办法官反复做工作,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依法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销售合同》,彭山公司向江油公司退还订金25万元,江油公司向彭山公司支付货款尾款59338.05元。双方在领取调解书起10日内相互兑现。设备遗留问题按双方新签订的《销售合同遗留问题备忘录》履行。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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