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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检公联合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
五种情形构成拒执罪 发布时间:2013-05-23 15:48:36
河南省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宋海萍通报情况。
本网讯(冀天福)
今天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宋海萍公布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三家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由省法院宣教处长徐哲主持。
宋海萍首先通报了《通知》出台的背景。关于《通知》的主要内容,宋海萍说,参照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通知》规定了构成拒执罪的五种情形,具体包括: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宋海萍说,《通知》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过程中,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依法、准确、及时、有效惩治拒执罪。 《通知》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或相关义务人涉嫌构成拒执罪的,应当在7日内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材料、犯罪嫌疑人负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的材料、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或拒不协助执行的材料等。《通知》还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或相关义务人涉嫌构成拒执罪的,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并在司法拘留期限届满前3日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通知》规定,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当在侦查期限内尽快侦查终结。《通知》还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依法处置。 《通知》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中应当加强监督制约;进一步明确了在办理拒执罪案件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中消极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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