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起纠纷重复诉讼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13-05-06 14:47:51


     本网讯(徐超)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此原则是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行,避免同一案件出现矛盾的判决,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陷入诉累,日前湖南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一个纠纷重复起诉而被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

    原告诉称:2011年7月10日,被告以拥有XX医院的股权并向原告转让股权,与原告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收取原告150000元股份转让金。2012年3月,被告退出对XX医院的管理后,并未及时向原告说明实情。2012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书面《解除协议书》,约定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同意补偿原告4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既没有返还现金150000元,也没有支付补偿款40000元。原告认为,原告向被告支付150000元本金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有收款收条。原告已履行了约定义务。法院已经判断被告与XX医院签订的《XX医院大外科内部目标责任制管理协议》,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解除协议书》是无效协议。既然是无效协议,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150000元应当返还原告,并赔偿因此而引起的全部损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股份转让金15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股份转让金150000元。本院已制定民事判决书中驳回了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后,又经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终审驳回了原告该项诉讼请求。如果原告仍然要求被告返还股份转让金150000元,须依再审程序解决,而不是再行起诉。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