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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法院刑庭“七个注重”有效降低上诉率
发布时间:2011-12-31 10:24: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开芝)
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矛盾对立因素,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采取“七个注重”有力措施,最大限度地提高刑事案件服判息诉率、降低上诉率,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2011年度岑溪法院刑事审判庭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05件515人,其中,判决后不服裁判提出上诉的22件,二审维持12件,撤诉6件, 3件未回复,改判1件,改判率0.33%,上诉率7.2 %,服判自诉率94.8%。
注重严格执行区高院《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区高院的要求来对列入量刑规范化的十五种案件进行量刑,同时对部分不列入量刑规范的案件,在量刑时也对照实施细则进行参考,尽量做到量刑公正,罪刑相适应。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争议的问题,在庭务会上进行探讨,做到全庭统一量刑尺度。 注重要求公诉机关出具具体的量刑建议。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应在定罪与量刑两个方面都提出意见。不仅要明确指控被告人涉嫌犯有什么罪名,还要对被告人判处什么刑罚提出具体意见,不能笼统地请求法院“从重”或“从轻”判处。公诉人对刑期提出意见为法官量刑提供了具体参照标准,有利于强化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增加量刑透明度,提高服判率。辩护人、被告人在量刑前知道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在庭审中对自己的量刑进行答辩,其在此过程中清楚法院形成判决的前因后果,增强了对判决公正性的信任度,因而大大减少盲目上诉情况的发生。 注重加强与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工作沟通。一方面是适时召开联席会,双方共同商定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有关细节,逐步达成共识,更好地开展好量刑建议工作。另一方面是加强对个案的探讨。如果庭审前对量刑建议存在重大分歧意见,主动与公诉人联系商讨,双方充分发表看法,确保量刑适当。 注重充分行使法官的法律释明权。在刑事审判实践中,针对部分被告人由于不懂法而拒不认罪,不同意“简化审”、盲目上诉等情况,要运用法官阐明法律之责,使被告人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规定,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效率、降低上诉率。一是庭审前、中的法律阐明。针对部分被告人存在法律认识错误、对专业术语不了解等情况,积极进行法律阐明,使被告人能正确理解法律规定、认清犯罪事实,消除了被告人的对立情绪,使被告人自愿认罪,提高了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比例,从而达到提高审判效率的效果。二是宣判时的法律阐明。在宣判时指派富有审判实践经验的审判人员就被告人提出的诸如定罪、量刑等方面的疑问及时进行全面的解答,解决被告人因不懂法而盲目上诉的问题,从而达到降低上诉率的效果。 注重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对此类案件法求全庭法官要积极调解、最大限度地消解当事人之间的恩怨,避免矛盾激化。同时要进行司法关怀,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进行协助,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帮助申请司法救助。 注重落实审判管理和案件效率质量管理机制。一是落实庭长讲评制度,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案件讲评会,由庭长主持,讲评被上级法院发改的案件、疑难复杂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存在法律争议的案件等,通过讲评,使全庭审判人员达成共识,并在审判工作中统一量刑尺度,提高案件效率和质量。二是落实发改案件通报制度、法律文书质量责任追究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审和改判的案件,由立案庭进行登记,审判监督庭进行评查,提出是否属于错案的初步意见,提交院审判委员会确定,对错案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加强审判监督,对已审结的案件定期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将发改率纳入审判管理考核,作为部门评先和个人评优的重要依据。 注重加强审判业务的钻研学习。积极组织干警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专业培训,参与院内组织开展岗位大练兵、庭审观摩、法律文书评比、经验交流、法官论坛等活动,努力提高干警的司法技能。对重审和改判案件,不仅要求所属审判庭进行专门讲评,院领导定期对重审和改判的典型个案进行点评,以更好地改进和推动工作。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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