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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天平在阳光下运行
——探寻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构建路径
作者:金玲   发布时间:2013-05-06 13:43:18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指大多数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执法过程、司法裁判等司法活动的普遍认同。在社会各类矛盾日益凸显的今天,多数群众选择将司法程序作为解决矛盾的重要渠道,司法公信力越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任程度就越高。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如何立足法院自身,大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切实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现实要求。笔者认为,要提升司法公信力,深化司法公开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公众对司法公信产生合理怀疑的原因,列举深化司法公开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吸取法院司法公开方面的先进经验,进而探寻构建司法公开的路径,希望对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所裨益。

    关键词:司法公开  司法公信力  构建路径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结束当天的表决结果显示,最高院工作报告获得605张反对票,占总投票数的20.6%,其反对票数和反对票率为五年来最高。得票数降低的原因,既有人大代表民主意识的增强,也反映了法院工作的司法公信力下降。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和期待,很大程度上来自对司法公开的关注,《商君书.定分》里说“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要树立司法公信,法院需要主动出击,揭开隔在公众知情和法院工作之间的这层神秘的面纱,找到司法公开与群众需求的结合点,增进社会公众的了解。

    一、法院神秘“面纱”使公众产生“合理”怀疑

    当前中国处于转型时期,各类矛盾凸显,司法需求呈现出利益多元、诉求多样化特点。然而司法的专业性,使得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规律与特点了解不多,与法院和法官的接触也很少,对法院的印象也大多停留在人与亦云的层面。

    1、司法特性决定无法“皆大欢喜”

    法不可知,威不可测。法律是博大而精深的,浩瀚的法律知识让许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都要花费相当大的精力去学习专研,更何况根本没有多少机会接触法律的广大公众。法院的司法特性是居中裁判,当事人双方中必有一方败诉或让步。许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的规定,不理解法院的裁判,没有达到胜诉目的的当事人便转化为对法院的不满,有的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到政府上告、到论坛发帖、向身边亲友“诉苦”,给法院施加压力。这些故意给法院抹黑的行为,加深了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

    2、法院内部工作神秘感降低社会认同

    目前许多法院内部工作情况还做不到公开透明。一是审判活动不够透明。庭前诉讼信息向当事人传达得不够,审判公开的内容不够全面,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低。二是内部活动展示不够。综合治理、司法为民、队伍建设等法院工作亮点未得到全面展示,法院发挥审判职能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平安等职能未得到全面展示。便民承诺、司法救助,法院先进典型未得到深入发现和挖掘。三是宣传媒介未充分发挥作用。法院工作的宣传媒介大多数注重法院系统内部的报刊、网站等,而这些媒体公众关注率低,未充分利用起当地的电视、网络、广播、报刊、墙报、短信等贴近当地百姓的宣传媒介,导致当地群众不了解法院的工作情况,降低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晓率和认同感。

    3、“害群之马”妨碍公众全面认识司法群体

    由于历史、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还令人担忧,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尤其是这些年各级法院不断出现一些与人们期望相背离的问题,少数法官的贪腐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公众感情。随着我国互联网普及率的提高,网络的影响力日益强大,诸如“打官司难”、“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执行难”、“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等案例和随之产生的社会公众评论层出不穷,往往一个个案的揭示就会掀起轩然大波,社会舆论也不断地指责司法制度本身及其运作过程的种种缺陷。有些“害群之马”司法不公或错漏的情况在网络放大效应的作用下,容易挑起公众敏感的神经,给大众造成一种“天下乌鸦一般黑”的印象。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负面信息造成的“魔弹”效应,妨碍了社会公众全面、客观的评价法官队伍。

    二、深化司法公开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要进一度提高,必须客观认识到深化司法公开的重要性。只有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司法、接近司法,司法才能获得公众的理解、信赖和支持。

    第一,深化司法公开有利于加深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

司法的公信力来源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尊重、认同与服从。推进司法公开,将司法权置于阳光下运行,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人民群众就会亲身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法官的辛劳,从而对司法工作更加理解和信任。  

    第二,深化司法公开有利于将司法行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公正的司法行为、高质量的审判活动,是树立司法公信的基础。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法官队伍的素质、能力和作风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评判,司法审判的任何瑕疵和疏漏都有可能被公众所关注。司法透明度高,法官接受监督的意识就强,就会自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司法,这往往比制度约束更加有效;司法透明度低,司法行为容易脱离社会监督,不利于防止“权力寻租”等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三,深化司法公开有利于促使公众形成知法守法的理念

    宣传法治、以法育人,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深化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宣传,能够树立起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让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合法、理性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推进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到案件处理过程中来,最大程度地知晓案件事实、了解案件结果,能让群众通过一个个案件审判,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昭示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各地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借鉴经验

    近几年,全国各地法院也非常重视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采取了许多措施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升法官整体素质,加深公众对法院、法官的信任感、认同感。

    ●重庆法院

    重庆法院系统积极探索实践司法公开。推行司法拍卖改革,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用“物理隔离”的方式切断“利益链条”;推行电子竞价及互联网竞价,以“阳光交易”破除“暗箱操作”。通过创新机制、分权制衡,司法拍卖全部在互联网上报名、竞价、交易、结算,彻底斩断了权力寻租、谋求不正当利益的链条,增强了涉诉资产交易的公正性,确保涉诉资产拍卖增值的最大化。这些防范司法不廉的举措,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上海法院

    上海不断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逐渐形成了多项具有上海特点的司法公开举措。一是坚持庭审公开,如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全程化、庭审网络直播常态化、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常规化、公众查阅诉讼档案网络化、审判白皮书发布系列化,新闻发布制度的经常化,等等;二是坚持法院各项事务公开,如不断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完善代表委员参与审执工作机制,推行有组织、有引导、有主题、有宣讲的法院公众开放日制度等,加强与民众的沟通和互动。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汝城法院是最高院授予的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之一,在过去的五年中,连续五年法官社会形象公众测评位居全省先进行列。其在司法公开方面的主要举措有:一是能动推进立案公开。探索建立网络立案,坚持院长接待制度;二是能动推进庭审公开。建立定期邀请旁听庭审制度,强化庭审公开督查完善庭审旁听制度;三是能动推进执行公开,把公开的范围从重点环节扩展到案件执行的全过程,规定了执行信息查询和执行款查询制度;四是能动推进听证公开,打造听证平台,涉及信访疑难案件、执行异议的部分等重要案件,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的人员参与,听取整个听证过程;五是能动推进文书公开,实行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每月通报制度,增强裁判的透明度,让更多的公众监督裁判文书质量。

    四、以深化司法公开为视角,探寻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构建路径

    美国著名大法官伯尔曼说过:“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积极推行司法公开,不断坚持阳光司法,是打消群众疑虑、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必须深入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贴近百姓,让群众走进司法,让社会相信司法、尊重司法、拥抱司法,真正为民所用、为民所有。笔者借鉴先进法院经验,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从人民群众最关注度的几个方面加强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的构建路径。

    1、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院的生命。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首先关注的是审判结果的公正性,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也是司法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只有让公众相信法律所表达的公正、公平、正义能够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中得到充分体现,才能树立司法公信力。因此,将审判工作有效地置于阳光之下,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是有效防止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度的必要之举。首先,司法的依据应当公开,将各种办案规则、案卷材料、司法解释向社会开放;其次,审判过程应当尽最大限度地公开,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要公开审理,并以一定手段向公众传播告知公开审判的时间、地点和场所,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审判过程并提供适当的便利;再次,审判结果必须公开,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公开宣判,法庭的裁判文书应当向公众展开,允许公民查阅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应当公开说理,如实记载和反映裁判过程。

    2、促进法院审务公开,营造公正形象

    对于法院系统内部审务工作,在不违反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应尽量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可以包括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范,也可以包括案件数量质量、类型变化情况等基本案件信息和相关审务信息,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法院的审判管理、内部工作模式和审判工作情况。法院系统对于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案件质量、促进司法清廉等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完善,也应该向公众大力宣传,营造一种法院内部主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积极形象。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创设的“单方退出”机制,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加强司法廉洁建设;推行审判管理质效考核,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提高法院准入门槛,完善法官竞争上岗机制,加强法官作风管理,提升法官素质等,这一系列的正面举措,应向社会公开,赢得公众支持和信任。

    3、提升法官“形象代言”功能  传递法律形象

    法官的外在形象是法官品质和素质的外在流露,良好的法官形象能向公众传递文明、公正、廉洁、威严等法律形象。如若不然,法官的一言一行,一颦一笑,都会引发当事人的“合理”怀疑,甚至得出司法腐败的结论。因此,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首先应当从完善法官的外在形象做起。法官在工作中要注意着装、举止、谈吐;生活中要注意不出入低俗场所、生活情趣高雅、生活作风正派;法官应严格遵守法官行为准则,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日常养成,保持清廉、高效、为民的司法作风,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公开法官职业背景信息,将公开的信息范围扩展到法官等级、工作经历、荣誉积累和所承办的大要案情况,进一步增进当事人和公众对法官的了解,促进公众尤其是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度。

    4、加强对司法的监督, 杜绝司法不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说,“司法廉洁是司法公信大厦最根本、分量最重的基石。只有做到了廉洁司法,司法才有最基本的尊严,司法才能良性发展,社会才能感受司法的阳光与温暖。”要杜绝司法不廉,必须加强对司法的监督,让司法审判权、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消除公众合理怀疑。一是切实发挥人大监督作用。要完善各级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建立和健全人大监督的程序和制度。同时,应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杜绝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现象,维护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公正廉洁的形象。二是加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力度。落实法院开放日制度,通过组织安排社会公众参观法院、旁听庭审、与法官座谈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拉近司法审判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开展网络庭审直播,着力加强庭审直播的规范化水平,科学确定直播案件的选择标准和直播规则。努力提高直播案件的当庭宣判率,使人民群众能够及时监督法院判决的公正性,检验法官的法律素养和水平,增强庭审直播宣传法制、沟通民意的功能效果。三是正确发挥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媒体舆论监督对法官保持自身廉洁公正起着保障作用,司法活动始终处于社会监督之下,有利于对从事司法活动的人员产生心理上的震慑和警醒作用,对防范和矫正司法腐败行为具有显著效果。

    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升群众法律认知

    要将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案件审判的每一个阶段和每一个环节,贯穿于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为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对有条件到当事人当地开庭审理的案件,尤其是对赡养、土地纠纷等备受人民群众关注的案件,要尽可能上门开展巡回审判,通过“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达到展示法院公正形象,提升群众法律知识的目的;二是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充分开展普法宣传工作,运用派发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举办法制讲座等形式,将法制宣传开展到农村、社区、工业园区、旅游景点等人群密集地区,最大限度提升受众面;三是积极宣传法院工作亮点。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墙报、短信等宣传媒介,宣传、展示法院发挥审判职能打击犯罪、化解矛盾、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和谐平安的工作亮点,使更多的群众了解法院为民服务的各项新举措,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社会氛围。

    6、合理搭建媒体平台,传递司法“正能量”

    深化司法公开,最直接最迫切的是拓展法院宣传渠道,利用媒体平台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社会公众走近法院、认识法院,进而增进理解、赢得信任。一方面,媒体要承担起社会责任,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对个案进行客观全面的报道和评论,而不应带有片面性、倾向性,更不能主观臆断、妄下结论。新闻报道要着重渲染法院正面形象,确保不妨害司法活动的舆论监督作用的正确发挥。另一方面,法院对媒体的正常监督要正视,对负面事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建立舆情跟踪回应机制,增加正面舆论效应,对各类不实和恶意报道与传闻, 通过有效途径和多种方式积极回应,让公众了解真相,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

    结语:建设司法公信力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一个重大课题。这个课题,不能一蹴而就,它需要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逐步解决。解决司法公信力危机,既需要法院和法官的努力,也需要社会公众的互动,既要有科学完善的司法体制与管理机制,也要有良好的司法环境。美国著名大法官伯尔曼说过:“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积极推行司法公开,不断坚持阳光司法,让社会各界真正认识法院的工作,让人民群众真正起到监督司法的作用,正义才会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可以形象地比喻,司法公开就是一个杠杆,能够撬动司法公信力的整体提升。人民法院要继续深化司法公开,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机制,只有让群众进一步了解法院和法官,增进法院与群众的沟通和感情,才能进一步提高法院工作在群众心目中的知晓率和满意度,最终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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