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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送达前丧失代位权是否该驳回起诉?
作者:龙忠华 发布时间:2013-04-23 08:49:24
【案情】
王华因做生意于2012年1月1日向文成借款20万元,月息为16%,借款期限为1年,约定的时间到了,王华答复称生意亏了,现在无法还款。文成了解到,王华有笔未收取债权26万元,但由于债务人文娟是王华女友,所以其一直未要其还款,文娟是做瓷砖生意的,现在完全有能力还款。因此文成以主张行使代位权为由于2013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文娟还款20万元及利息。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送达给文娟的时候,文娟称已经于昨日还清了欠款了给王华了,还出示了收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文成以王华和文娟故意串通来欺骗其,使其债权无法实现,坚持要法院判决被告文娟还款。 【分歧】 该案是用裁定驳回起诉还是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有较大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理由为:原告文成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其因没有证据证明王华和文娟是恶意串通的,因此该主张不被支持。其要求被告文娟还款的权利,已经于文娟在接到法院传票之前由于文娟的还款而丧失,因此,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程序问题,被告主体不合格属于程序问题,应当适用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理由为:本案法院并没有立错案,原告文成在起诉的时候对被告文娟是有诉权的,但立案后,文书送达前,由于被告文娟的还款,使得该诉权已经丧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已经建议原告应该变更被告的主体,即先撤销对文娟的诉讼,再另行对王华进行起诉。但王华坚持要起诉文娟,因在实体上来说文娟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还款义务了,没有必要再对王华还款,因此本案应该判决驳回起诉。 【评析】 笔者认为: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区别,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发现不属于法院受理条件的,用裁定驳回起诉。因此,驳回起诉是对诉求有无的判断。驳回诉讼请求是指经法院审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能给予支持的,应该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实际上应该是当事人承担了败诉的后果。驳回起诉应当以起诉时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为判断的标志。本案中,文成在起诉的时候是符合起诉条件的。因此,用驳回起诉明显不恰当。驳回诉讼请求是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为前提,在实体上进行审理后的判断结果。因文娟已已经履行了自己还款的义务,没有必要对第三人还款。所以本案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更为妥当。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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