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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完善
作者:魏颖   发布时间:2013-04-23 13:08:07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处理问题是一个及其复杂而重要的论题,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无论是我国刑事实体法,还是刑事程序法,对于涉案财物的规制都处于相对缺失的状态。仅刑法第六十四条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作了原则规定,201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1.规定了可及时返还被害人的财产范围。规定对权属明确,可以确认属于特定被害人所有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以使被害人得到及时救济;如案件涉及多名被害人,涉案财物的权属又不明确的,则应当在判决生效后,根据判决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以公平保障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强调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庭调查。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调查其权属情况,对于不能确认系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以保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3.重视案外人提出的权属异议。规定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法处理。

    4.完善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将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的部分移动人民法院。

    (作者单位: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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