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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查封异议 法院裁判异议成立
发布时间:2013-02-28 10:04:35


     本网讯(通讯员 刘屹)   原告农文申请法院执行一果园的香蕉,法院将该果园香蕉进行查封并变卖得款98603元,案外人陆日虎提出异议,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将案外人陆日虎和被执行人李利蓉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果园的香蕉为被执行人李利蓉,并许可执行。2月26日,广西百色法院维持原判。

    原告农文与被告李利蓉原来是夫妻关系。2010年2月2日,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李利蓉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原告离婚。2010年9月28日,该院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由被告李利蓉支付给原告124000元。该判决于2010年10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于2010年12月向该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李利蓉支付上述款项。因被告李利蓉及其财产在百色市田阳县,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委托田阳县法院代为执行。因被告李利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该院于同年9月30日依法查封被告李利蓉管理的在田阳县右江林场旁的45.3亩果园3000株(已挂果)香蕉树。同日,被告陆日虎提出执行异议,称原告与被告李利蓉已将该45.3亩果园转包给其耕种至今,果园的香蕉属于其所有,要求法院解除对该果园香蕉的查封。在执行查封过程中,由于香蕉成熟,经过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将香蕉变卖共得款98603元,该款目前由该院代管。通过听证,该院作出裁定,认定该诉争的香蕉为被告陆日虎所有,并裁定解除对被告李利蓉管理的位于田阳县右江林场旁45.3亩香蕉的查封,中止对变卖香蕉由法院保存价款的执行。原告不服,向田阳县法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

    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诉争果园的合法承包人是被告陆日虎。被告陆日虎因经营需要,委托被告李利蓉管理该承包地,并一直在诉争的果园投资种植香蕉,故诉争果园被法院查封时是被告陆日虎承包和经营。原告主张诉争的果园是被告李利蓉承包,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予证实,故对这一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是在2011年9月30日裁定查封诉争果园的香蕉,正是在被告陆日虎的承包期限内,其在自己承包果园内投资种植香蕉,所有权应归被告陆日虎,其委托被告李利蓉管理诉争果园的香蕉是其经营需要,并不能认定是被告李利蓉所有,故原告主张诉争果园的香蕉是被告李利蓉所有,要求法院判决许可执行该香蕉已变卖得款98603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2月26日,该院维持原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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