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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生育一女孩 无情丈夫诉离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12-13 10:32:06


     本网讯(晏胜民)   因妻子生育的是女孩,丈夫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2年12月11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蔡志勇要求与被告吴春梅离婚的诉讼请求。

    2008年5月,原告蔡志勇与被告吴春梅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9年5月18日双方自愿在上高县民政局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4月20日,生育一女孩。自女儿生下后,被告吴春梅慢慢发现,原告蔡志勇对自己开始冷淡,慢慢的吵架成为家常,婚生女也由原告蔡志勇的父母抚养。自2011年以来,双方都是在不断争吵和分居中度过。为了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原告蔡志勇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要求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愿意依法承担抚养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蔡志勇与被告吴春梅相识、恋爱,并自愿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夫妻感情较好。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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