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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工作举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作者:黄莉莎   发布时间:2013-04-17 09:13:25


    民事审判工作是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现。广大基层法院干警努力践行“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理念,为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与此同时,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举证程序部分存在一些问题,现将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解决对策和建议。

    一、审理民事案件中举证程序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法律意识普遍不高。有些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不懂法,无法理解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区别。对于审判过程的举证程序没有认知,也很少聘请律师。在他们看来习惯就是法律,认为只要是客观发生和存在的,法律就一定支持。对于不承担举证责任可能出现的败诉结果没有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

    2、当事人书面留证意识不足。基层法院辖区内,很多当事人在日常的生产生活、经济交往过程中很少用法律的规定规范交易,很少采取书面形式。有些即便有书面形式,条款也不尽完备甚至与法律法规直接抵触。诉讼中,因为无法举证或者举证不充分,所主张的事实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一旦败诉,就把与对方之间的对立情绪转化为对法官的不满。

    3、司法权威不高。对于需要双方质证的证据,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或拖延庭审,不断提出重新鉴定。为了避免不允许重新鉴定申请而引起的针对法院的矛盾冲突,法官允许重新鉴定。而使得庭审期限不断延后,耗时耗力,进展缓慢。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1、强化法官的释明权。面对许多没有诉讼经验、不懂法律规定又缺乏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法官的释明权具有很高的正当性。释明权是指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解释等方式,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主张或陈述的意思予以澄清、明确,把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予以修正、排除,把不充分的举证的材料予以补充、完善的职权。在接受立案之时,法官就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举证的重要性。告知其举证责任,以及不承担举证责任有可能面临败诉的后果。建议当事人聘请专业的诉讼代理人或者律师,对于符合司法援助的当事人,联系法律援助中心,以便他们得到法律上的保护,正好的保障他们的权益。

    2、适当扩大法院调查取证范围,并加大法律宣传和教育,让民众建立起一定的证据留存意识。法院的审判工作不仅仅是凭“讲理”两个字就可以完成的,而是建立在证据的认定上,有程序有标准,必须遵循的规则。但是我们也不能将文化程度不高、无钱聘请律师、无力举证的当事人拒之门外。应当设法帮助他们渡过从能力不足到适应要求的艰难的过度阶段,使他们免受利益上的歧视性损害。使审判工作能够顺利有序的开展,更能使双方在庭审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3、审判工作是为了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在审判的过程中,要灵活掌握规则,严格遵守原则,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既不能违反法律,又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避免庭审工作出现“拖讼”,反复鉴定而无法认定的情况,要做到利民便民,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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